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防爆電器分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為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防爆電器分會,是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電協)的分支機構,英文名稱為 The Explosion Proof Electric
Apparatus Branch of the Electric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縮寫:EPEAB。
第二條 本分會是由防爆電器產品的生產製造企業、上下遊企業、煤炭及石油化工用戶、科研設計單位、檢測機構及高等院校等多種所有製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製限製的全國性防爆電器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托職能。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在中電協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努力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開展行業自律,加強行業管理,為振興和發展我國防爆電器行業做出積極貢獻。
本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分會受中電協委托和按照中電協統一工作部署,結合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分會住所:沈陽市,秘書處依托單位是沈陽電氣傳動研究所(有限公司),地址:沈陽市於洪區巢湖街10號,郵編:110141,電話:024-258392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基本職能是溝通、協調、自律、服務,遵守中電協章程,圍繞中電協的各項工作和所賦予的職能開展活動,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中電協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重點任務;
(二)積極參與和支持中電協工作,向中電協反映本行業的情況和訴求以及有關意見和建議;
(三)依據《防爆電器分會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四)調研收集分析國內外本行業相關情況,根據授權,組織開展本行業的統計工作及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等方麵的建議,協助政府組織編製行業發展指導意見,推動行業協調發展;
(五)協助政府規範市場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
(六)受標準化主管部門和中電協委托,承擔本行業標準化管理以及相關標準化工作;
(七)為行業會員單位和用戶搭建交流平台,以規範行業秩序及提高產品質量為宗旨,讓供需關係有效對接;
(八)推動信息化帶動傳統產業的進程,組織信息化技術研究,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絡。開展對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九)推進行業科技創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本行業質量管理和產品認證、科技成果鑒定及評審等工作,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的分析和評價工作。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企業對產品質量進行診斷、谘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十)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係建設。開展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組織製定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單位遵守;
(十一)推動高效節能、低碳環保技術的應用和產品研發,促進本行業可持續發展;
(十二)組織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等方麵的經驗交流,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協助政府推動企業和行業轉型升級;
(十三)開展本行業市場準入、產品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製訂和調整政策提出建議。收集、整理、分析產品價格、稅收的信息,組織行業內投標、產品價格的協調工作;
(十四)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製度等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開展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與評價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五)開展國內、國際交流活動,與國內外行業相關組織建立正常聯係並開展交流合作,為行業和企業開拓市場服務;
(十六)協助中電協組織國內外本行業產品和技術的全國性、國際性展覽會;
(十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中電協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受中電協的委托,隻在本行業內發展單位會員,在分會參加活動的會員均為中電協會員。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防爆電器產品的製造企業、上下遊企業、科研設計單位、檢測機構及高等院校等多種所有製單位,遵守中電協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有加入協會意願的,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為:申請入會單位向本分會提交入會申請表及有關資料,由本分會秘書處審核後,報分會理事會批準。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分會秘書處將入會申請表報中電協備案,由中電協頒發統一印製、編號的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中電協和本分會的活動,會員發生更換代表、名稱變更、合並、分立、終止、遷址等情況時,應報本分會並由中電協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分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與中電協和本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優先取得有關信息、資料,並優惠享有本分會組織的交流和轉讓的科技成果;
(四)對涉及本行業內部需要協調的問題以及涉及與其他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以至需要訴訟的問題,有權要求本分會予以協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電協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行規行約和各項規章製度,執行中電協和本分會有關決議,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中電協和本分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中電協和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努力完成中電協和本分會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向本分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按年度繳納會費,會費繳納標準按照《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為維護中電協和本分會的團結,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中電協和本分會的一切活動;
(五)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本分會保持日常聯係。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本分會,交回會員證,由分會報中電協備案。會員退會不退會費。會員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工作條例行為,經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電協核準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訂和修改分會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在不超過本屆理事總額前提下,可作20%的理事調整;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製定行業自律公約;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分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電協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原則上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經30%以上的會員、理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經民主協商後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單位不能履行義務,經理事會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本分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幹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議通過本分會的行規、行約;審定分會的工作計劃;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審議理事的變更;
(六)決定本分會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置、撤銷、合並;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根據理事長提名,選舉秘書長;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推舉聘用顧問;
(十一)領導本分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重要的內部管理製度;
(十三)決定本分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三)熱心行業工作,辦事公正,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四)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四)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必要時可委托常務副理事長行使其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理事長受理事長委托,組織研究和處理分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實行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製。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分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三)提出本分會秘書處工作部門的設置建議和決定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設立行業發展部、信息交流部、科技質量部、市場經營協調部和辦公室。
第三十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幹名及工作人員若幹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理事會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單位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給予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本分會組織開展的行業活動經費;
(二)出版會刊和編印資料等費用;
(三)秘書處開展工作所需費用;
(四)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津貼等費用;
(五)表彰分會工作人員及活動積極分子的獎勵費用;
(六)其他正當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和《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分會活動經費由分會秘書處管理,接受中電協和理事會監督,定期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財務工作由中電協全權負責管理,分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和中電協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分會換屆或更換理事長、秘書長之前由中電協負責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分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中電協審核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分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前,須在中電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分會的變更及注銷須經中電協理事會通過後,並履行完相關程序後即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電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工作條例經2020年10月22日第八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屬本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工作條例自中電協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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